廊坊市振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廊坊市振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2民初2808号
原告: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556074558L。
住所地:固安县东湾乡杨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千里,该公司经理。
被告:廊坊市振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87008497J。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都市花园12号楼(建业大厦)12-1-1206。
法定代表人:郝然,该公司总经理。
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振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2021年8月11日,原告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22.5元,减半收取4111.25元,由河北榆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军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誉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