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3执恢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河北大方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39号众诚商务楼5层50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大方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9)甘0403民初13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