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3执恢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机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市平川区电力路菜市场南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大方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塔南路39号众城商务楼5层50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申请执行人*****建筑机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大方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9)甘0403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通过**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云MAS”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登记、证券登记、网络资金、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查控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查封,因本案对该房产是轮候查封,不宜处置。再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随即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