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宁河区荣达模板厂与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7民初1359号
原告天津市宁河区荣达模板厂与被告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天津市宁河区荣达模板厂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宁河区荣达模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宁河区荣达模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天津市宁河区荣达模板厂负担。
审判员  甄如辉
法官助理陈然 书记员金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