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注销。 被执行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申请执行人四川星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通知第三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到期债权,第三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47333.95元。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已注销,本院依法将案款47333.95元进行提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