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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腾达兴旺养鸡专业合作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8民初7978号 原告:***,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业,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2年3月1日出生。 被告:***,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北京腾达兴旺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沙坞村村北2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10228693242765E。 法定代表人:曹**,总经理。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1955年6月1日出生。 第三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安县曲塘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210001662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腾达兴旺养鸡专业合作社,第三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本院当庭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拒绝签收,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栗 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