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8民初7978号
原告:***,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业,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2年3月1日出生。
被告:***,男,1963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北京腾达兴旺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沙坞村村北2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10228693242765E。
法定代表人:曹**,总经理。
三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1955年6月1日出生。
第三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安县曲塘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6210001662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腾达兴旺养鸡专业合作社,第三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本院当庭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拒绝签收,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栗 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