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1623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海安县曲塘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计1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