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市安邦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4民初473号

原告:***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8499956B,住所地***市海港区西港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安邦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2359857218,住所地***市海港区新一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庆,总经理。

原告***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安邦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文秀

人民陪审员  韩志敏

人民陪审员  程 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