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10093号

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磊,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8元,由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