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10093号
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磊,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8元,由原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