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3民初314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海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兆安,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港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海港区八一街60号。
负责人:梁晓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昆,男。
被告:***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港区西港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力巍,男。
***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