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恒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民初671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秀梅,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光明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975934585。

法定代表人:刘艳玲,经理。

被告:***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西港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8499956B。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经理。

原告***与被告***恒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审判员  董越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