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6民初658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潇雅,河北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秋松,河北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龙,河北戊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西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8499956B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经理。
原告***诉被告***、***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迎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