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潇雅,河北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秋松,河北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龙,河北戊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西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8499956B。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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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越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