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6民初1734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抚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潇雅,河北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秋松,河北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龙,河北戊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河北省***市海港区西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48499956B。

法定代表人:杨学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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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金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越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