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3101号

原告:***,女,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岳鹏,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颖,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新城人民路南侧鼎盛家园**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777718062L。

法定代表人:李春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再,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柴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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