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民初2968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河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新城人民路南侧鼎盛家园**楼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3777718062L。
法定代表人:李春东,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天津安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长彬,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颖,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乐亭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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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2020年11月2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雅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武亚男
书 记 员 霍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