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5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军,女,1983年3月16日生,住古冶区,系上诉人亲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艳,女,1960年9月5日,住古冶区,系上诉人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新华道**。
负责人:魏宝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普,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李久江,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滦县。
原审被告:河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县滦州市滦州镇晨光里**1门**
法定代表人:李春东,职务: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久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223民初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时上诉人***提交了工资发放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居民委员会关于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等证据,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应予以审查,上诉人对误工费金额亦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上述问题应予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223民初9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夏春青
审判员 朱 正
审判员 陈宝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昕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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