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九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固安九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3302号
原告:***,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现住固安县。
被告:固安九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中东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7698338530。
法定代表人:解富一,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固安九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固安九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固安九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