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1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文明路文明里乙5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蔡占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4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并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7元,减半收取222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樊清维
审 判 员 韩静威
审 判 员 盖秀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学军
书 记 员 郝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