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1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辉,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文明路文明里乙5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蔡占永,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安,男,汉族,1984年5月20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40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清维
审判员  盖秀红
审判员  韩静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徐世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