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民终1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辉,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文明路文明里乙5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蔡占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在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的基础上,对***劳务费总数额、***已支取数额等基本事实进一步查清,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樊清维
审 判 员 韩静威
审 判 员 盖秀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学军
书 记 员 郝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