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蓟县洇溜镇第一水泥构件厂与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6民初2719号
原告蓟县洇溜镇第一水泥构件厂与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理由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水泥空心条板只是合同条款中的一个内容,合同中还约定水泥空心条板的安装,合同履行所在地系天津市红桥区大明道南侧天津西站改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工程,原告提供的水泥空心条板在上述施工地点进行施工安装,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由合同履行地红桥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陈述管辖异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文
法官助理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