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三山大街7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可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山东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办事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金奎,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鲁06民初102号民事判决,确定:一、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1010159元及利息(以210101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利息208031.39元(以1040363.5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6日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三、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700000元;四、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1元,由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2021)鲁06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
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执行,2022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3月17日、6月13日,本院经两次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均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诉讼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对烟台中冶京诚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建设工程账款21940290.39元,现双方尚在结算中,未达到支付条件。经传统查控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22年6月15日,本案未受偿债权数额为货款21010159元及利息,律师费700000元,保全保险费22000元,案件受理费151501元。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6月1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祥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亦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光星
审判员  王 昊
审判员  林文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