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20号
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艾小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亮亮,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福山,经理。
申请人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曲继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海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