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59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办事处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63701926。
法定代表人:刘金奎。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28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7986.21元。
执行过程中,2021年10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20日。2022年4月7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津B3××××、津GA××××、津MG××××、津GA××××、津AG××××车辆,期限自2022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未实际扣押,不具备执行条件。2022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17986.21元,执行过程中已受偿0元,放弃0元,未受偿17986.21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冻结上述控制财产,需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晨
审判员 孔立虎
审判员 刘立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展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