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滦平志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6698号
申请人:滦平志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平坊乡平坊村。
法定代表人:赵喜双,总经理。
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与新泺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金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滦平志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02民初37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滦平志邦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99413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377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因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华勇
审判员  王东
审判员  宁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