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3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办事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金奎,副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二十二冶集团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15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武耀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冯哲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