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冀0283民初3759号
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硕公司)与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跃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腾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模板租赁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丢失租赁物品的损失,因唐山市规矩模板有限公司将租赁物品运至涉案工地、唐山规矩模板租赁公司证明模板租赁的运送及退还由被告直接执行,故丢失的租赁物品应认定为被告租赁过程中丢失,应由被告按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迁安市人民法院已判决认定丢失租赁物品的损失为305397.9元,原告也已对上述损失赔付30万元,故被告应对上述损失进行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租赁费,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原告将租赁物送往涉案工地,结合铝合金模板及辅件的接受、退还事宜的直接执行人被告腾跃公司的现场接收人员彭生出具的结算单,本院认定实欠租赁费为526449.1元。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其庭审中未提供计算利息的依据及方法,导致本院无法计算,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兴硕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腾跃公司签订了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甲、乙双方就迁安碧桂园一期项目81#楼铝合金模板租赁事项在模板租赁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迁安市碧桂园一期项目81#(27F)楼;工程地点为迁安惠兴大街奥体中心对面;按甲方要求于2017年2月20日铝制模板进入施工现场,乙方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进行施工;工程合同租金及工作内容为迁安碧桂园一期81#楼铝合金模板施工分包,按铝模板与砼接触面展开面积计算,铝膜租金22元/㎡粘灰面积;合同单价内容包括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提供一整套铝合金模板及支撑系统三套、提供一层铝膜所用的拉片(以出租方式,施工完毕乙方全部收回)等;工程款的结算方式为侣模板与砼展开面积计算租金;铝合金模板系统租金单价为22元/㎡,本工程暂定价为150万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图纸深化完成后甲方支付到模板总价的10%预付款后开始生产,然后按工程节点支付,1-8层、9-16层、17-24层的支付比例均为实际完成量的60%,25-顶层的支付比例为实际完成量的80%,主体验收合格的支付比例为实际完成量的95%,整体交工后支付比例为实际完成量的100%;质量要求为严格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条款;质量标准为按照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与木板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乙方租赁物送达甲方指定施工现场后甲方需保护好租赁物,并且不得转租和转借,如有遗失或损坏(自甲方告知乙方租赁物遗失或损坏之日即停止计算租赁费),需提供类似完好租赁物或照市场价赔偿;甲乙双方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2017年2月10日,原告兴硕公司与唐山市规矩铝模板有限公司签订了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约定:兴硕公司因迁安市碧桂园81#楼项目租用唐山市规矩铝模板有限公司的铝模板;总层高为27层;单价为21.5/㎡;铝模板数量为暂定面积数量,具体以混凝土接触面积为准作为结算面积数量;施工期间为8个月;丢失、损坏铝模板赔偿单价为1200元/㎡等。2017年3月3日,原告兴硕公司与唐山市规矩铝模板有限公司签订了补充合同,将合同单价由原来的21.5元/㎡调整为22.5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唐山市规矩铝模板有限公司依约向被告腾跃公司承建的迁安市碧桂园81#楼工地运送模板等物品,迁安碧桂园81号楼工地接货人为田长涛、彭生。 2019年12月31日,彭生作为甲方为作为乙方的原告兴硕公司出具了结算单,结算单载明:截止2019男12月30日,甲方与乙方实际发生租赁费1768982.16元,已开发票1593982.16元(其中349800元发票需乙方配合甲方做相关税务手续),未开发票175000元,甲方已付乙方1242533.06元,实际欠乙方租赁费526449.1元,此款为租赁费最终结算金额;争议附加项,乙方与唐山市规矩模板有限公司用于此迁安碧桂园项目模板丢失金额起诉305397.9元,最终以甲方配合乙方与唐山市规矩模板有限公司最终协商金额为准。 另查明,唐山市规矩铝模板有限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兴硕公司诉至迁安市人民法院。迁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兴硕公司与唐山市规矩铝模板有限公司结算迁安市碧桂园81#楼项目的模赁费为1386153元(包括模板租赁费1363678.2元,合同外增加用铝模板补小檐产生租赁费22474.8元),丢失配件价值95480.5元、铁件价值9225元、铝件价值18410元、铝模板价值182282.4元,合计价值305397.9元。2018年11月16日,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冀0283民初5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兴硕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唐山市规矩模板有限公司租赁费及损失741550.9元。该判决已生效。判后,兴硕公司已赔偿唐山市规矩模板有限公司模板丢失损失300000元。 再查明,唐山市规矩模板有限公司证明,其与兴硕公司签订的《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中的铝合金模板及辅件的接受、退还事宜经兴硕公司同意由被告腾跃公司直接执行。
一、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526449.1元。 二、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82.0元,减半收取计6,391.0元,由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万斌
书记员  李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