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5794号
原告:北京三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华通路11号4B59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新寨村北老冷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三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三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三普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