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83执异28号
案外人: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兴安街道办事处新寨村北老冷大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9468473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在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与***合伙协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硕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对冻结被执行人***在迁安市教育局的工程款150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9年1月1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迁安市教育局的工程款1500000元。案外人认为,该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标的存在错误,执行裁定书冻结的1500000元工程款归异议人所有,与***没有任何关系。案外人与***不存在任何关系,迁安市教育局也没有义务将上述工程款支付给***。
要求依法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李树彬与***案件中,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66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迁安市教育局的工程款50000元。案外人兴硕公司以该款属于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裁定:中止对兴硕公司在迁安市教育局的50000元工程款的执行。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与***案件中,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66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迁安市教育局的工程款20000元。案外人兴硕公司以该款属于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裁定:中止对兴硕公司在迁安市教育局的20000元工程款的执行。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与***案件中,于2019年1月19日作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迁安市教育局的工程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月23日起)。案外人兴硕公司以该款属于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该裁定属于轮候冻结,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兴硕公司的异议申请。
2019年2月2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字第80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在迁安市教育局的工程款93万元。
2019年10月左右,迁安市教育局将工程款93万元给***公司。
2020年9月1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执恢1721号通知书:责令迁安市教育局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93万元,并按(2015)**一字第806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该款交存本院。
本院认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的标的款,已由迁安市教育局给***公司,兴硕公司已取得财产权利,再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