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2执复7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安镇新寨村北老冷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复议申请人迁安市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硕公司)不服迁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283执异28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迁安市人民法院查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李树彬与***案件中,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66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迁安市教育局的工程款50000元。案外人兴硕公司以该款属于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裁定:中止对兴硕公司在迁安市教育局的50000元工程款的执行。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与***案件中,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66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迁安市教育局的工程款20000元。案外人兴硕公司以该款属于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裁定:中止对兴硕公司在迁安市教育局的20000元工程款的执行。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与***案件中,于2019年1月19日作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迁安市教育局的工程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月23日起)。案外人兴硕公司以该款属于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该裁定属于轮候冻结,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兴硕公司的异议申请。
2019年2月2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字第80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在迁安市教育局的工程款93万元。
2019年10月左右,迁安市教育局将工程款93万元给***公司。
2020年9月1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执恢1721号通知书:责令迁安市教育局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93万元,并按(2015)**一字第806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该款交存本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认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的标的款,已由迁安市教育局给***公司,兴硕公司已取得财产权利,再提出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驳回兴硕公司的异议申请。
兴硕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依法撤销迁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283执异28号执行裁定;2、依法中止唐山市中院(2015)**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执6672号裁定书、(2018)冀02执6673号裁定书,2019年1月1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上述三个裁定书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在迁安市教育局的工程款。2019年5月复议人分别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申请,2019年5月22日,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83执异67号、(2020)冀0283执异68号裁定书中止了(2018)冀02执6672号裁定书、(2018)冀02执6673号裁定书且已明确注明教育局处工程款系复议人所有。2019年5月21日,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83执异66号裁定驳回了复议人对(2015)**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的申请,驳回理由是因为(2015)**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是轮候查封。2019年10月迁安市教育局在得知(2018)冀02执6672号裁定书、(2018)冀02执6673号裁定书已确定工程款归复议人所有的情况下将93万元工程款给付复议人。2020年9月1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2执恢1721号通知书要求教育局追回已支付的93万元款项,复议人认为此通知书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利,(2019)冀02执恢1721号通知书是根据(2015)**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作出的,(2015)**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标的存在错误,执行裁定书冻结的1500000元工程款归复议人所有,1500000元工程款与***没有任何关系,复议人与***不存在任何关系,且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83执异67号、68号裁定已明确注明教育局处工程款系复议人所有。2020年9月25日,复议人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2015)**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2020年11月9日,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283执异2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复议人的申请,使复议人合法权益不得维护。故特提出复议。
本院对迁安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本案中,复议人兴硕公司系该条款中的所指“利害关系人”,其基于对(2015)**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中案涉款项享有实体权利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虽然迁安市教育局将(2015)**字第806号之三执行裁定涉及的93万元款项给付了兴硕公司,但因执行机构作出(2019)冀02执恢1721号通知书责令迁安市教育局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该责令追回通知书将有可能导致复议人兴硕公司对已经取得的上述工程款的权益受到影响。在复议人兴硕公司认为其权益受到影响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迁安市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复议人兴硕公司对案涉款项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进行审查。综上,迁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28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迁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283执异28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迁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员 樊绫钰
审 判 员 周 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奕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