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

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3执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8-16-030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外馆街***号。
法定代表人:***。
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98974元和违约金***999元,共计360973元。案件受理费335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7元由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负担。因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支付货款298974元和违约金***999元,案件受理费3357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5369元,以上合计3699***元。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8年10月19日,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本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执行案件,应当按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50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勤
审判员***
审判员向将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