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03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8-16-030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外馆街***号。
法定代表人:***。
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鄂050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98974元和违约金***999元,共计360973元。因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武交建筑工程总队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佳成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98974元和违约金***999元,共计360973元。案件受理费3357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费5369元,以上合计369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发成的银行存款369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