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3民初504号之一
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尖山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付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5-C2-4层405-406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睿智道2号学府物联网产业园38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054元,减半收取111027元,由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符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