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1874号
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欧特莱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屈年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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