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与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84479号
原告: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由代理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基业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