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8510号
原告: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乐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武,北京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敏,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2021年12月27日,本院收到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计1222元,由山东金博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淑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腾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