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与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8431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负责人:***。
被告: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诉被告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蒋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