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1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冯营子镇冯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兴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御龙瀚府小区10#2-1706室。
法定代表人:朱翠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承德市旭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文化大厦三层北塔硅谷电子城A4号商业。
法定代表人:郭英华,经理。
原审被告:郭英华,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审被告:荆智久,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审被告:管亚军,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审被告:王亚飞,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上诉人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承德市旭晟商贸有限公司、郭英华、荆智久、管亚军、王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0.00元,减半收取6910.00元,由上诉人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亚秋
审判员 孙琳丽
审判员 祝宝森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