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2372号之二
原告: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冯营子镇冯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钰贤,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第三人:王加德,男,汉族,1967年6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加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孟庆九
审判员  栾佳为
审判员  姜朋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