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664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理人:李淑慧,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祎琳,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凤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冯营子镇凤凰御景小区承德凤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886915557。
法定代表人:林锦,职务总经理。
被告: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冯营子镇冯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80813116K。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承德凤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诉讼请求由875847.07元变更为10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预收案件受理费6279.00元,退回原告6254.00元。
审判员 孟庆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