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承德凤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664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理人:李淑慧,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祎琳,河北华川(宽城满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凤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冯营子镇凤凰御景小区承德凤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886915557。

法定代表人:林锦,职务总经理。

被告: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冯营子镇冯营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80813116K。

法定代表人:王艳玲,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凤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冀0802民初664号民事裁定,查封二被告银行存款875847.0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承德凤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天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5847.0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庆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