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执复333号
复议申请人新中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原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2020)冀02执异14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与新中原公司、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20日,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25民初40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2017)冀02民终3456号判决所确定的新中原公司在宗海公司的到期债权120万。后经***申请,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25民初4032-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新中原公司在中海公司的到期债权532836元的查封。2017年12月28日,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25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判令新中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劳务费、材料款工程款653049元;中海公司在欠付新中原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如未按照指定期间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负担6485元,新中原负担14115元,中海公司在欠付新中原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承担责任。中海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2018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8)冀02民终46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0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新中原公司与中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225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新中原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2017年6月27日,本院作出(2017)冀02民终3546号民事判决,判令维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5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变更第一项为中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新中原公司工程款1883503.9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2019年1月23日,新中原公司与中海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中海公司应给付新中原公司合计2679431.24元。其中201万元由中海公司向新中原公司履行(100万元于2019年1月22日交付执行机构、101万元于2019年7月26日以车抵债),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2016)冀0225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中的667164元,中海公司承诺直接向***支付,并承担***申请执行的所有款项。2019年8月9日,执行机构作出(2019)冀02执恢1592号执行结案通知书,该案于2019年8月8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基于***的申请,唐山中院裁定查封了新中原公司对中海公司的到期债权667164元,造成新中原公司在申请执行中海公司一案中无法主张该笔债权。该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内容如下:中海公司应给付新中原公司合计2679431.24元,其中201万元由中海公司向新中原公司履行;(2016)冀0225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中的667164元,中海公司承诺直接向***支付,并承担***申请执行的所有款项。该案于2019年8月8日执行完毕。本案中,唐山中院一方面裁定查封新中原公司对中海公司的到期债权,不允许中海公司向新中原公司履行667164元债务,造成新中原公司在申请执行中海公司一案中无法主张该笔债权;另一方面又作出(2019)冀02执21825号执行裁定扣划新中原公司银行存款667164元、51000元,如此对新中原公司是否显失公平,是否给新中原公司造成损失,唐山中院应进一步查清。2018年8月10日、8月20日,新中原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瑞海和***委托代理人李辉(特别授权)有两次通话录音,李辉在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质证意见》中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表示认可。该通话录音中,李辉认可解除部分到期债权的查封,申请执行时只执行中海公司,不执行新中原公司。事实上唐山中院也作出了(2016)冀0225民初40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新中原公司在中海公司的到期债权532836元的查封,剩余667164元到期债权继续查封。因李辉系***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故李辉承诺只执行中海公司不执行新中原公司,是否可视为是***的真实意思表示,唐山中院亦应进一步查清。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唐山中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执异149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治国 审判员  高 亢 审判员  崔宪伟
书记员  刘涵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