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5民初988号
原告:***,男,1948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张福秋,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被告:***,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
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石景山区八大处科技园西井路3号3楼5651房间。
法定代表人:段玉珍,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亚非,男,1955年6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现住。
委托代理人:樊晋华,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海北方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灼
人民陪审员 闫娜蕊
人民陪审员 王颂哲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谷敬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