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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2民初5091号 原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温泉公园路28号温泉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大楼第七层7-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第三人:福州市城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429号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福州市城投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城投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230.36元;2.判令**公司仅需支付***停工留薪工资31010元(21.75天×280元/天×5个月+280元/天×2天)。事实和理由:***于2019年2月20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资为每日280元。2019年5月12日,***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因铁钉断裂打中右眼,就医于福州东南眼科医院,就医10天,花费医疗费3959.21元。2019年12月26日,***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7个月。经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自认于停工留薪时间仅自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10月16日。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有误,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月计薪天数应当为21.75天,并且***在仲裁申请书中也是按照21.75天的标准诉请的,因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应当为31010元。另外,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与事实不符,据**公司了解,***受伤情况无法构成九级伤残,因此该鉴定结论书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1.**公司诉请判令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230.36元,既未能说明法律依据,又未能说明事实与理由,只是喊了一个口号而已。**公司必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事实与理由是根据榕劳鉴伤字2019年3335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伤残等级为九级。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上述法律作出裁决,是合法、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公***必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230.36元。按福州市社保中心计算**公司应支付66618.24元。2.**公司称***自认于停工留薪时间仅自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10月16日。停工留薪时间是根据榕劳鉴伤字2019年3335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停工留薪期7个月,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公司完全是捏造事实。3.停工留薪期工资,***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停工留薪期是7个月,工资是42360元,后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工资34160元,少了两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对这个仲裁结果***接受了,应当维持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的九级伤残是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具有法律效力,不容否定。综上,**公司企图逃避企业法律责任,不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请求法院维持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结果,依法驳回**公司的诉求。 城投公司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述称,1.城投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城投公司既非用人单位也非用工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责任。2.城投公司的其余意见与**公司的起诉意见一致,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于2019年2月20日入职**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书,**公司安排***在城投公司承建的本市晋安区三八路与连江路交叉口金鸡新苑三期地块从事木工工作,约定每日工资280元,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2019年5月12日,***在项目6#楼层屋面钉模板时,铁钉断裂飞起打中其右眼。***受伤后被送往福州东南眼科医院(金山新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出院诊断为:右眼眼球挫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虹膜根部离断,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瞳孔散大。2019年7月30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榕人社伤险(决)字[2019]129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9年12月26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榕劳鉴伤字2019年3335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伤残九级。2020年1月13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榕劳鉴伤字2019年3335号《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停工留薪期为7个月,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 另,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公布的统计数据,福建省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男性为71.8岁。根据福州市统计局数据,2018年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931.25元/月。 ***就与**公司、城投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与**公司、城投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12日终止,并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3359.93元(其中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2630元,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230.36元)。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鼓劳人仲案字﹝2020﹞第099-2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与**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416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230.36元。**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工作时受伤,经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7个月,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公司虽然对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持异议,但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故本院依法采信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书。现**公司与***均对鼓劳人仲案字﹝2020﹞第099-2号裁决书裁决双方于2019年12月12日终止劳动关系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参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故,**公***本应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6262.75元(6931.25元/月×0.2×47.8)。现***主张**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230.36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照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在劳动仲裁庭审时自认从2019年10月16日起在另一家用工单位***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木工工作,故***的停工留薪期间应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资280元,每周工作6天,故***的月工资为6720元(280元×24天)。因此,**公司应依法向***支付自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10月15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4160元(6720元/月×5个月+280元×2个工作日)。城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12日终止; 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230.36元; 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4160元; 四、驳回****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婷 审判员  蔡 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吴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