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498号
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208号红星点金商务中心金华小区(红星国际二期)第04幢19层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5083127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州市城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则***429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9183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城投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32元,减半收取计10966元,由原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