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5306号
原告:***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港头广场**楼**02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Y7TNN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城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9183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城投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869.1元,减半收取计31434.55元,由原告***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