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东海中宝建材商行、某某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执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4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279253C。

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东海中宝建材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蔡厝村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2MA3034BE4Q。

经营者:***,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关于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东海中宝建材商行、***侵犯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9)闽0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2020年3月12日追加被执行人莆田市城厢区东海中宝建材商行的经营者***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68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线上查询,发现莆田市城厢区东海中宝建材商行、***银行账户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5月27日,对***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经几次查询均无入账金额记录。2020年7月15日,本院作出(2020)闽03执65号限制消费令。2020年7月17日,对莆田市城厢区东海中宝建材商行经营场所及***住所村委会进行调查。2020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8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执行条件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剑星

审判员  黄 生

审判员  张鹏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倪益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