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1497-1号
申请执行人: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4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279253C。
法定代表人:郑立克,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李勤山,董事长。
本院依据(2021)豫0403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0893.6元(执行费、利息另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