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知民初196号
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申江南路4828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缅子,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王炎丽,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立案后,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时间二个月。庭前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通知王炎丽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娟凤
审判员 张 武
审判员 朱 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谷佳琪
书记员 朱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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