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与张某1、张某2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02民初1417号
原告:王某,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告:张某1,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被告:张某2,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总经理。
被告:洮北区公路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明仁北街6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洮北区公路建设办公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对张某1、张某2、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洮北区公路建设办公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7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李立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宇凡